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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办理来京短期行医延期手续

2017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36365最新线路检测

【事项名称】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办理来京短期行医延期手续

【事项编码】 010028800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发布号令: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内容: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条内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99项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1992年10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4、[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法条内容: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对象】自然人

【实施机关】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办理处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受理方法】当面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80窗口

【审批流程】接收材料或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告知、制证、发证、归档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批准形式】执业证书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1年

办理来京短期行医延期手续.docx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