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外国医师学术交流资格审核
2017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36365最新线路检测
【事项名称】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学术交流资格审核
【事项编码】 0100288001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发布号令: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内容: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条内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99项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1992年10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4、[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法条内容: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对象】自然人
【实施机关】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办理处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受理方法】当面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80窗口
【审批流程】接收→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制证发证→送达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批准形式】外国医师学术交流许可证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