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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2017年12月26日信息来源:36365最新线路检测

【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事项编码】 0100605999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审批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处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许可受理科

【受理方法】当面

【受理地点】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三层东侧

【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放射诊疗申报材料

【审查内容】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批准形式】《放射诊疗许可证》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无

 

 

 

附件1—许可流程图.doc
附件2—放射诊疗申报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