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2018年01月22日信息来源:36365最新线路检测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基础编码:0100290999
实施编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法条内容: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投资不到位; (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号令:国发〔2014〕50号
法条内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卫医政发〔2009〕57号
法条内容: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实施机关: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子项名称:医疗机构校验
基础编码:0100290003
实施编码:
是否固资事项:否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无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1.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自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3.医疗机构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4. 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12320,52808206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现场申报: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是 仅受理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东北旺南路甲29号
所在窗口:3层80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12320,88364220
投诉电话:88364999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陈麓
填报人联系方式:88364530
办理处(科)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
3、各年度工作总结(原件1份)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附人员名录)(原件1份)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原件1份)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原件1份)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原件1份)
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
办理条件: 不予许可: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流程:接收材料→受理及审查→审核→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并告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12320,52808206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时限:其他
说明: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的有效时限为5年,校验期为5年的有效期为15年。
文书编号格式:
文号启用时间:
样例有效期:
是否有副本:是
副本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时限:其他
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
子项名称: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
基础编码:0100290002
实施编码:
是否固资事项:否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无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1.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自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3.医疗机构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4. 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12320,52808206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现场申报: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是 仅受理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东北旺南路甲29号
所在窗口:3层80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12320,88364220
投诉电话:88364999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陈麓
填报人联系方式:88364530
办理处(科)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样式见附件)(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的说明(原件1份)
4、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变更名称: ①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原件1份) 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①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见附件)(原件1份) 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见附件)(原件1份) ③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3)变更注册资金: ①资产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原件1份) 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4)变更诊疗科目: ①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原件1份) 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按比例绘制,标明面积和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1份) ③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见附件))(原件1份);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 ④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原件1份) ⑤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和开展业务情况说明(原件1份) ⑥新增诊疗科目如涉及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⑦新增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的:提交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见附件)(原件1份) ⑧新增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的:提交开展的医学检验项目说明(原件1份) (5)变更床位(牙椅)数: ①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床位(牙椅)的:提交申请变更床位(牙椅)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床位(牙椅)的理由、变更后的床位(牙椅)数量和用途、医疗机构近三年工作量及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等工作效率指标、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场地和设备配备等)(原件1份) ②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变更的床位(牙椅)所在位置)(1份) ③增加床位(牙椅)时涉及医疗机构改建、扩建项目的: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原件1份);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出具的意见(原件1份);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需附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环保、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等)(原件1份) (6)变更医疗机构地址: ①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的: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原件1份) ②因迁址、新增执业地址申请变更地址的:提交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地址的理由、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置等内容)(原件1份);新址建设完成后应提交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环保、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等)(复印件1份);新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括有关管理工作制度、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等)(原件1份);新址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原件1份);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和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1份);新址的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原件1份);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需提供新址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新址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原件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原件1份) ③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7)变更服务方式: ① 医疗机构变更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说明:提交医疗机构变更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含服务现状、变更原因、可行性分析、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 ② 有关规章制度:提交有关规章制度(原件1份)
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接收材料→受理及审查→专家现场审查→审核→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并告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咨询:010-12320,52808206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时限:其他
说明: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的有效时限为5年,校验期为3年的有效时限为15年
文书编号格式:
文号启用时间:
样例有效期:
是否有副本:是
副本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时限:其他
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
子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基础编码:0100290004
实施编码:
是否固资事项:否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无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1.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自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3.医疗机构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4. 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12320,52808206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现场申报: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是 仅受理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东北旺南路甲29号
所在窗口:3层80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12320,88364220
投诉电话:88364999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陈麓
填报人联系方式:88364530
办理处(科)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样式见附件)(原件1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原件)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1份)或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原件1份)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1份)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等)(原件1份)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表(见附件)(原件1份);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见附件)(原件1份);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见附件)(原件1份)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原件1份)
9、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环保、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0、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提供: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原件1份);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原件1份)
11、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提供: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见附件)(原件1份)
12、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提供: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受理条件:除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由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外,其他医疗机构均由原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办理条件:不予登记: (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投资不到位; (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接收材料→受理及审查→专家现场审查→审核→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并告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12320,52808206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时限:其他
说明: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的有效时限为5年,校验期为5年的有效期为15年。
文书编号格式:
文号启用时间:
样例有效期:
是否有副本:是
副本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时限:其他
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
子项名称:医疗机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础编码:0100290001
实施编码:
是否固资事项:否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无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1.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自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3.医疗机构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4. 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12320,52808206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现场申报: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是 仅受理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东北旺南路甲29号
所在窗口:3层80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12320,88364220
投诉电话:88364999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陈麓
填报人联系方式:88364530
办理处(科)室: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见附件)(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印章
4、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1.因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 2.歇业;3.依法宣告破产;4.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个体行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医能力的。 6.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登记机关责令其按规定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后,在期限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7.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办理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接件-补正-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制证发证-送达(告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12320,52808206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有效时限:无期限
说明:
文书编号格式:
文号启用时间:
样例有效期:
是否有副本:否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