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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海淀区关于办理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法有关计划生育手续问题的说明
2012年02月08日信息来源:36365最新线路检测
海淀区关于办理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法
有关计划生育手续问题的说明
(2003年9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中户籍管理措施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现就海淀区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问题做说明如下: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迁出手续,后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迁入手续;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其迁出地缴纳社会抚养(育)费后,持《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到迁入地办理入户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
(一)一孩入户的办理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为一孩,未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理程序及材料:
母亲户口在外省市,要求在本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新出生婴儿为一孩的,在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填写《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换证申请单》。办理程序及材料:
(1)申请人提交:
①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的省级计生委统一印制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明,对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的外省市人员,需出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状况证明;
②《结婚证》。
(2)乡(镇)、街道计生办审验以上材料合格后,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随父入户通知单》一式二份按顺序编号(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乡(镇)、街道计生办留存,后附原籍《生育证》,对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的外省市人员,留存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状况证明存档)。
(3)当事人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随父入户通知单》及公安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或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为一孩的,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办理户口迁移的程序及材料:
(1)申请人提交:
①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生育情况证明;
②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结婚证》。
(2)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验以上材料合格后,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随父入户通知单》一式二份按顺序编号(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乡(镇)、街道计生办留存,后附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存档)。
(3)当事人携带《随父入户通知单》及公安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二孩入户的办理
母亲户口在外省市,要求在本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新出生婴儿以及随父户口迁移的子女为二孩的: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未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新出生婴儿:
(1)当事人带相关材料(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省级计生委统一印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明、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书面申请书、离婚的请带离婚证、第一个子女属于抱养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请带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等),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
(2)第一个子女属于病残儿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重新在指定医院进行病残儿鉴定;
(3)对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换证申请单》,重新办理审批二孩手续,报区计生委;
(4)由区计生委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和北京市二孩《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不予办理,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面告当事人;
(5)当事人携带《随父入户通知单》、北京市二孩《生育服务证》及公安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或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需办理随父户口迁移手续:
(1)当事人应带相关材料(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带离婚证、第一个子女属于抱养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请带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等)交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2)第一个子女属于病残儿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重新在指定医院进行病残儿鉴定;
(3)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区计生委;
(4)由区计生委核准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不予办理,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面告当事人;
(5)当事人携带《随父入户通知单》及公安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与港、澳、台及国外人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常住户口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与港、澳、台及国外人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需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入户通知单;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的证明;
(2)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身份证明;
(3)《结婚证》。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此次办理的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随父入户登记的“新生婴儿”和随父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是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一律不予办理。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为本市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把好关,稳定北京市低生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