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办理机构:
社区居(村)委会、街道(镇)计生办、区卫生计生委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每年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对合格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
发放金额:每人每年4800元扶助金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字〔2014〕3号)
①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参加的评议会,对特扶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议的,评议通过后上报镇、街道计生办。
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卫生计生委。
④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合格后向市区卫生计生委报送本区特扶对象汇总表及花名册。
⑤市区卫生计生委依据区卫生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
⑥市区卫生计生委、区区卫生计生委下拨扶助金。
附件:《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样表
1、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单位或社区居(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7、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本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本;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8、一方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