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本人为北京市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
办理机构:
社区居(村)委员会、镇(街)计生办、区卫生计生委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每年市、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对合格的奖励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
发放金额:每人每年1440元扶助金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
2、《关于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京人口发〔2011〕39号)
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字〔2014〕3号)
附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①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参加的评议会,对特扶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议的并本村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上报镇、街道计生办。
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通过后上报区卫生计生委。
④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并公示,公示合格后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本区奖扶对象汇总表及花名册。
⑤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
⑥市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下拨扶助金。
附件:《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样表
1.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单位或社区居(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本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本;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7.一方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