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京卫监督〔2017〕21号)精神,为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监管水平,深化医疗机构与监督执法机构的交流合作,各医疗机构均应当加强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学习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京卫监督〔2017〕21号),提高认识,切实按要求做好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监督协管员,并明确监督协管员职责,为监督协管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委托书》、《附件2.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登记表》,于2017年5月30日前报送相应监督站。《附件3.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汇总表》电子版发送相应监督站指定邮箱。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