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本办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以下简称《规定》),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供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委编制了《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本委网站上查阅,也可以通过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获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海淀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网址为:
http://www.bjhd.gov.cn
2.通过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以下简称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开。
3. 通过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网址为:
http://www.hdwjw.gov.cn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不予公开
本委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对本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向本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海淀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海淀区甘家口小区12号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电话:010-88364999、88364822
传真号码:010-88364005
电子邮箱地址:hdwsjxxgk@163.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1:30——17:30。
乘车路线:102路;103路;114路;320路;夜12路往西1000米即到。
(二)申请步骤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首先填写《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委网站下载或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本委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直接到本委办公室提交《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或传真件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委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出网上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
为了提高受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对申请信息做出详细、明确的描述;尽量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特别说明:
(1)申请人向本委申请涉及申请人信息的,除填写《申请表》外,同时还应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明)。
(2)对申请涉及与申请人有相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的信息,应提供申请人及第三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第三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到场,还应同时出具第三方的同意声明。如本委对所提供材料有异议,有权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在期限内第三方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2.本委登记
对于依申请公开申请,本委将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书面答复,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向当事人提供相应信息并加盖公章,需要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需要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4)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需要时,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不属于本委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需要时,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申请人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淀区政府办公室或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电话:010-88364999
电子邮箱: hdwjwbgs@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12号
邮编:100037
接待时间:9:0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